汽車干擾器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鐘某虎或伙同被告人鐘某良,或獨自一人,在宜春市袁州區城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采取電子干擾器干擾被害人鎖車門的方式,盜竊他人車內財物。


2021年5月3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鐘某虎伙同鐘某良、易某(另案處理)至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某商業廣場附近,由鐘某良利用汽車干擾器干擾被害人張某的越野車鎖車,鐘某虎望風,易某進入車內盜竊現金14000元。所得現金除去三人日常開支后各分得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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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鐘某虎或伙同被告人鐘某良,或獨自一人,在宜春市袁州區城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采取電子干擾器干擾被害人鎖車門的方式,盜竊他人車內財物。


2021年5月3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鐘某虎伙同鐘某良、易某(另案處理)至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某商業廣場附近,由鐘某良利用汽車干擾器干擾被害人張某的越野車鎖車,鐘某虎望風,易某進入車內盜竊現金14000元。所得現金除去三人日常開支后各分得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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