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
4.1.1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選址和總平面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4.1.2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圖示】
〖條文說明-摘錄〗4.1.2 本條規定不應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這對保證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4.1.3 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圖示】
《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98)規定:直線坡道的允許最大縱坡為15%。當設計中確有困難時可放寬至20%(小轎車最大爬坡能力為18度~24度,中型貨車為22度~28度);若條件允許,則坡度為12%較為合適。當坡道坡度大于
4.1.4 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的地下部分:
按《汽車庫設計規范》JGJ100-98第4.1.1條規定:小型汽車的外廓設計尺寸為4.8m(長)x1.8m(寬)x2.0m(高)。按《汽車庫設計規范》JGJ100-98第4.1.5.3條規定:采用垂直式停車方式的小型汽車停車位最小尺寸宜為。
2 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圖示2】
現批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100-2015 ,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7 、4.2.8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98同時廢止。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
4.1.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圖示1】。當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圖示2】
〖條文說明-摘錄〗甲、乙類物品運輸車在停放或修理時有時有殘留的易燃液體和可燃氣體,漂浮在地面上或散發在室內,遇到明火就會燃燒、爆炸。其汽車庫、修車庫如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或附建在其他建筑物底層,一旦發生爆燃,就會威脅上層結構安全,擴大災情。所以,對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強調單層獨立建造。但對停車數不大于3輛的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在有防火墻隔開的條件下,允許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建造。
4.1.6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圖示1】,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圖示2】
[注釋]:本條對Ⅱ、Ⅲ、Ⅳ類修車庫允許有所機動,可與沒有明火作業的丙、丁、戊類危險性生產廠房、倉庫及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如商場、展覽、餐飲、娛樂場所等)貼鄰建造或附設在建筑底層,但必須用防火墻、樓板、防火挑檐等結構進行分隔,以保證安全。
4.1.7 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貯存量不大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圖示1】
3、《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2015;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5、《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2010;6、《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條文說明]建標128-
2 總安裝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圖示2】
3 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于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圖示3】
現批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6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等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
4 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場所。【圖示4】
4.1.9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圖示】
4.1.10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不得設置地下室和地溝。【圖示】
4.1.11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布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1.12 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滅火器材間。【圖示】
條文說明-摘錄〗
在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內,一般都配備各種消防器材,對預防和撲救火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不少大型停車場、汽車庫內的消防器材沒有專門的存放、管理和維護房間,不但平時維護保養困難,更新用的消防器材也無處存放,一旦發生火災,將貽誤滅火時機。因此本條根據消防安全需要,規定了停車數量較多的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要設置專門的消防器材間,此消防器材間是消防員的工作室和對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進行定期保養、換藥、檢修的場所。
如果將來考慮到有可能用到立體車庫,標準高度不小于3.6米,寬度不小于2.5米,長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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