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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買車第二天后悔了,還能退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7月22日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舊規”)將被取代。新規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內容進行整合、完善,增加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三包相關要求,同時也對三包責任范圍、退換貨條件相關內容進一步作出規范性要求。本文將梳理解讀新規對舊規主要修改內容,并在文末附上修改對比表。

家用汽車三包新規

一、增加經營者與消費者可約定事項,尊重契約自由

(一)增加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

舊規第八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新規第七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的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在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新規相比舊規增加家用汽車產品還應當符合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這將消費者與生產者約定量身定制個性化家用汽車產品的質量要求也納入三包管理范疇之中。

(二)增加經營者與消費者可另行約定三包修理時間補償方式

舊規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買車第二天后悔了,還能退嗎,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新規第二十一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

新規對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修理補償的方式不再限定“提供備用車”或“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兩種方式,而是尊重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契約自由,只要經營者與消費者對于補償方式達成一致,比如經營者以向消費者贈送保養作為補償的方式,只要與消費者實現達成約定即可,三包規定沒有必要再加以干涉。

二、增加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及皮卡車汽車產品三包相關要求

首先,新規在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增加了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三包相關要求,彌補了之前未對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三包進行明確規定的立法漏洞。比如,新規第九條規定三包憑證應當包括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三、進一步完善三包憑證信息及隨車文件范圍,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四、明確規定相關業務期限

其次,舊規未明確規定修理者對修理記錄存檔材料的保存期限。對此,新規第十七條規定: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再次,舊規第十七條僅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但實踐中,存在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情況,新規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另外,新規進一步精確修理時間的計算標準。舊規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新規第四十條規定:“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余下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五、嚴格三包責任范圍,提高消費者享受三包服務的權利及便利性

(一)明確生產者對銷售者、修理者的積極配合義務,加大拒絕承擔三包責任行政處罰力度

舊規第四十一條對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行為僅規定: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可見,舊規的處罰力度較小,不能有效對違法行為予以懲戒。

新規新增第十一條規定: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新規第三十八條規定: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三包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新規不僅增加生產者積極協助義務,并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法律依據引入相關行政處罰措施,增強三包責任的執行性與處罰力度。

(二)簡化修理者信息公示方式

舊規第十條規定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而新規第九條規定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考慮到修理者的信息可能會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變更(比如地址變更、名稱變更、更換修理者等情況),而且,修理者的數量較多,舊規要求三包憑證羅列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已不實用,所以,新規只規定在三包憑證中公布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即可,既便于消費者查詢,也方便經營者實時更新修理者的信息。

法律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

(三)增加消費者可以退貨的情形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

首先,增加7日內因質量問題免費更換或者退貨的情形。新規第二十二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這一規定也是針對之前一些新車剛出銷售者門店便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引發的退換貨糾紛案件予以回應。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四)降低相關三包條件或標準,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利

首先,關于修理時間或次數規定的變化之處。舊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新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其次,關于使用補償系數計算比率的變化。舊規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汽車三包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該規定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新規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確定并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于0.5%。

(五)明確更換或者退貨后應當賠償消費者損失項目

新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一)車輛登記費用;(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后的加裝、裝飾費用;(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六)減少經營者免除三包責任的情形,簡化消費者享受三包服務的條件

其次,關于免除三包責任的情形之一,新規限縮瑕疵汽車產品的范圍,限定在“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的汽車產品。舊規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新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產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

再次,刪除“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可作為免除三包責任的條件。舊規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二)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新規刪除了該項規定。

最后,新規增加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這一規定雖然是為保護消費者的三包權益,但是未能明確“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的范圍及標準,也未能考慮三包責任的區分問題,該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很可能將出現困境。

比如,三包規定中修理者指的是“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此處規定“維護、保養”的范圍是否包括“修理”并不明確,消費者選擇修理者范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企業修理車輛并更換配件后,此時更換新的配件的三包責任由誰承擔?若仍要汽車生產者承擔該配件的三包責任,則將會出現汽車生產者為其他第三方企業修理行為承擔責任的不公平情形。該規定的具體實施情況,還需要實踐的檢驗。

結語

舊規總共48條,新規縮減為42條,新規對舊規部分條文從體例、用語方面進行了優化、精減,更加突出實用性。同時,新規彌補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及皮卡車汽車產品三包規定的空白,并對三包內容體系化、規范化,嚴格經營者的三包責任,提高消費者享受三包服務的水平,家用汽車行業也將在三包新規的規范和引導下蓬勃發展。

附修改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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