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盒總成,汽車保險盒總成結構
一、案由:修理合同糾紛
二、問題提示:車輛受損與維修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認定
三、關 鍵 詞:民事 車輛自燃 舉證責任 質量保證期
四、裁判要旨
案涉車輛自燃起火點的位置與被告榮臣公司維修車輛時更換該車輛零部件(其中包含保險盒)部位一致,被告榮臣公司應當在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證義務。
案涉車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自燃,作為普通汽車使用者金某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上訴人要求免責,應當舉證證明案涉車輛非因維修原因自燃,否則應當承當舉證不能的后果。
五、法院審理查明
2017年06月,原告在被告啟江公司處購買了貴F×××××號東風日產牌轎車一輛,原告為此支付購車款143900.00元。
2019年04月05日,貴F×××××號車因發生事故受損被拖至被告榮臣公司處維修,此次維修共計更換零部件26件,其中包含發動機罩鎖總成、前大燈(左)、前大燈(右)、散熱器電子扇總成、發電機、保險盒總成、冷凝器、進氣歧管、前保險杠骨架等等,被告榮臣公司將貴F×××××號車修理完畢后于2019年05月05日交付原告丈夫郭某。
2019年08月08日,郭某駕駛貴F×××××號車至被告榮臣公司處進行保養,被告榮臣公司更換了機油、機油格、空氣格,并對車輛左右近光燈線路進行檢修,郭某為此支付費用400.00元。

2019年08月09日晚,原告駕駛貴F×××××號車前往貴陽北站,行駛至貴陽北站西二環橋下時車輛發生起火,原告隨即撥打“110&34;,貴陽市觀山湖消防大隊長嶺南路中隊救援人員到現場后將火勢撲滅,貴F×××××號車因起火燃燒受損嚴重,火勢撲滅后被拖至修文縣內停放,原告為此支付拖車費596.00元。
好換的,保險絲盒位在駕駛室內,一般是在要開發動機蓋開關把手下側。打開後就會看到很多保險絲(各種安培),然後可以拿一尖嘴鉗把保險絲拉出,然後把新的裝上即可
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對貴F×××××號車被燒毀前的價值及燒毀之后的殘值進行評估、對車輛起火的原因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貴州思博資產評估事務所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評估基準日2019年08月09日修文縣人民法院納入評估范圍的貴F×××××號車被燒毀前的車輛價值為¥99086.00元,該車輛被燒毀后的殘值為¥2004.00元。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貴F×××××號車起火點位于車身左前位置的發動機艙內的保險盒,起火原因為保險盒內的電路板線路短路引起燃燒。
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5000.00元、鑒定費8000.00元、外出取證費1000.00元。 另查明,貴F×××××號車的制造商為被告東風公司,該車型號為DFL7169VA12,發動機號為739281Y,車架號為LGBH72E03HY115751,該車于2017年04月25日取得《車輛合格證》,其對應型號的車輛已于2015年08月03日取得《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至2020年08月03日。原告因此次訴訟委托貴州澤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代理,為此支付律師代理費7000.00元。
六、裁判結果
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黔0123民初2171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貴州榮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金某賠償貴F×××××號車輛損失97082.00元;
二、被告貴州榮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金某支付貴F×××××號車輛拖車費596.00元;
三、駁回原告金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你好,換保險絲盒總成不需要更換機艙線束,使用原來線束即可。希望能幫到你!

案件受理費2580.00元,減半收取計1290.00元,保全費1090.00元,共計2380.00元,由被告貴州榮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040.00元,原告金某負擔340.00元。評估費5000.00元、鑒定費8000.00元、外出取證費1000.00元,共計14000.00元,由被告貴州榮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2002.00元,原告金某負擔1998.00元。

宣判后,貴州榮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黔01民終119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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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榮臣公司是否應對訴爭車輛自燃承但賠償責任。訴爭車輛于2019年8月9日行駛至貴陽北站西二環橋下發生自燃,經一審法院委托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車輛起火點位于車身左前位置的發動機艙內的保險盒,起火原因為保險盒內的電路板線路短路引起燃燒。
汽車上一般會有兩個保險絲盒,一個在發動機艙右側,主要負責汽車外部電器的安全,如ECU、玻璃水、車燈、喇叭、ABS等電路的安全保護;另外一個在轉向管柱下部左側,主要負責點煙器、車窗升降、電動座椅和安全氣囊等車內電器的正。
訴爭車輛自燃起火點的位置與2019年04月被告榮臣公司更換該車輛零部件(其中包含保險盒)部位一致。案涉車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自燃,作為普通汽車使用者金某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被告榮臣公司要求免責,應當舉證證明案涉車輛非因維修原因自燃,但是其并未舉證證明訴爭車輛的自燃因汽車質量問題或者駕駛人操作不當造成。被告榮臣汽車公司主張其于2019年4月29日之前交付維修車輛,案涉車輛自燃時已經超過100天的維修保質期,但其并未舉證證明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上訴人交付維修車輛的事實,應當承當舉證不能的后果。
經鑒定車輛燒毀前的價值為99086.00元,燒毀后的殘值為2004.00元,故被告榮臣汽車公司應當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7082.00元(99086.00元-2004.00元=97082.00元)及拖車費596.00元。
七、案例評析
車輛自燃與維修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
汽車自燃案件關鍵在于查明導致汽車自燃的原因,然而對于汽車自燃的原因,目前尚無統一明確的科學定論。只有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自燃車輛才能做司法鑒定。即使進入司法鑒定程序,鑒定結果大多也僅僅是對起火位置、引起燃燒原因進行明確,車輛自燃的原因具體系車輛產品質量缺陷、后期維修保養行為或者人為操作不當造成,還需結合現有證據情況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同時借助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綜合考慮案情予以判斷。
本案中,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對車輛自燃原因申請司法鑒定,汽車保險盒總成結構,鑒定結論為車輛起火點位于車身左前位置的發動機艙內的保險盒,起火原因為保險盒內的電路板線路短路引起燃燒,從而排除人為操作不當引起燃燒,又因起火點即保險盒系2019年04月在被告榮臣公司處維修更換的零部件,則車輛燃燒時的保險盒與車輛出廠時的保險盒已不具備同一性,再排除車輛質量缺陷,結合原告車輛于2019年04月在被告榮臣公司處修理完成至車輛發生自燃期間未超過《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關于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20000公里或者100日的規定。
故對車輛起火與被告榮臣公司的維修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由被告榮臣公司承擔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金某訴稱:2017年06月04日,原告向被告啟江公司購買了東風日產牌轎車一輛,型號為DFL71×××××,發動機號碼為73×××××,車牌號為貴F×××××,車輛制造商為被告東風公司,原告為此支付購車款及增值稅143900.00元。2019年06月,車輛經車管所年檢合格。同年08月08日,原告丈夫郭某將車輛開到被告榮臣公司處保養,被告榮臣公司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左右近光燈線路松動,車輛行駛里程為24766KM,后被告榮臣公司對車輛的機油、機油格、空氣格、左右近光燈線路進行維修養護,原告丈夫郭某為此支付養護檢修費400.00元。車輛養護完成后,當天原告丈夫郭某將車輛開回家并一直停放至2019年08月09日晚08時30分,原告開車到貴陽北站接女兒,當行駛至西二環貴陽北站橋下時發現近光燈無法使用,原告嘗試開啟遠光燈但也無法使用,隨后車輪抖了一下并串出一股焦糊味,原告將車輛停靠在路邊準備檢查,隨后車輛左前大燈位置處串出很高的火焰,原告立即撥打“119&34; ,消防隊到現場后將火撲滅,車輛因此受損嚴重,無法修復。原告委托貴州拖車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托運車輛,為此支付拖車費596.00元。原告認為,車輛起火的原因是被告榮臣公司維修不當導致,但不排除是車輛產品質量問題,故車輛銷售商啟江公司和車輛制造商東風公司應當與維修商榮臣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等費用,但三被告均相互推諉,拒絕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委托律師提起訴訟,為此支付代理費7000.00元,該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908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車費596.00元;3、被告返還原告車輛養護費400.00元;4、被告承擔原告為此支付的律師費7000.00元;5.本案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九、相關法條
在駕駛員側方向盤下腿部空間的上面。打開步驟為:一、扣動駕駛員座椅前后移動扳手,向后移動坐椅到最后。二、找到駕駛員側置物架的殼體。三、向外拉動殼體上部。四、拉開保險絲盒保護透明蓋。五、保險盒置物架殼體上有保險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問題不大。汽車保險盒用于安裝汽車保險絲的盒子,按安裝保險絲尺寸的大小可分為:小號汽車保險絲盒;中號汽車保險絲盒;大號汽車保險絲盒。汽車保險盒總成壞了問題不大,通用注塑材料有:塑料、尼龍、電木、PBT工程塑料,每種。
十、案件索引
2019-12-23|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一審|(2019)黔0123民初2171號|
2020-06-03|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20)黔01民終1191號|
編寫人: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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