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汽貿汽車價格,淮安汽貿
關鍵詞
告知義務、欺詐、懲罰性賠償
裁判要旨
懲罰性賠償系區別于一般侵權或違約所遵循的損失補償原則的一種法定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懲罰性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主要由兩要件構成,一是當事人一方為消費者,二是存在欺詐行為。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全面、準確的信息,或隱瞞所提供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應當認定構成欺詐,依法應支持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伍佰元的,為伍佰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基本案情
什么叫瑕疵車,跟你講正規的淮安車4S店銷售顧問價格和汽貿價格在5000以內差價,差價大了絕對不是淮安本地車,汽貿會說我們是4S店的車,問清楚是淮安本地4S店車嗎?不是本地車以后危害會很大,并且人家銷售員不是就直賣車。
原告黃某、舒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汽車買賣合同,被告淮安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貿公司)收回所銷售的汽車,退還購車款185700元;2、被告汽貿公司三倍賠償5571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5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一輛全進口JEEP指南者2.4L小型越野車,購車費用為185700元(含車輛購置稅、保險費)。購車時,被告介紹,該車輛系2015年的庫存車輛。被告在交車時,扣留了車輛檢驗合格證和保修保養手冊,隱瞞了該車不能享受首保免費及三年10萬公里三包服務的事實,所開具的發票開票單位是北京某經貿有限公司。原告付款提車后,將車輛開回定居地點四川省,并在四川省遂寧市辦理了車輛上牌手續。2017年4月25日,原告在遂寧JEEP4S店進行首次保養時,工作人員告知原告該車系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中的事故車輛,淮安汽貿,不能享受首次保養免費及三年10萬公里的三包服務,原告又向4S店交納了923元的保養費。原告得知該情況后,就與被告聯系,被告謊稱進口車均沒有首保免費的服務,原告要求被告給予合理解釋,但被告一直搪塞不予答復。后原告專程趕回淮安與被告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但遭到拒絕。因被告方虛假宣傳,以次充好,采用欺詐手段銷售商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現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
二、我們再說一下銷售方法,4s店的銷售人員在接待客戶時,不允許低于店里規定的折扣賣車的,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向銷售經理申請價格的。而汽貿店則不同,汽貿店的汽車銷售員的人數也就兩三個人多則三五人,甚至有的汽貿店。
兩原告系夫妻關系。
還有寶能汽貿吧,在鼎立大酒店樓下,我認識里面的人。買過幾輛車,說實話很靠譜!
2017年3月7日,原告舒某經其親屬介紹,到被告汽貿公司購買車輛。在汽貿公司展廳內,看中一輛JEEP指南者,被告安排業務員曹某將車輛交付給舒某,但并未將車輛合格證及保修保養手冊交給原告,原告分兩次共計支付了195000元,交車確認單備注欄載明車輛為庫存粉塵車,同時確認單還載明:“尊敬的客戶,非常感謝您購買汽貿公司的汽車,恭喜您購買到稱心如意的新車,很高興為您服務,如果您對所有檢查項目都確認沒有問題,請在此確認單上簽字,祝您一路順風!”
第二:汽貿店并不是靠高利潤盈利,而是靠高銷量賺錢,汽貿店并不是單賣一個品牌的汽車,而是同時銷售多個品牌,這樣他們才能壓低單輛車的售價,因此他們靠的是走量賺錢。第三:汽貿店不能直接從汽車廠家直接拿車,而是經過。
原告提車后,被告汽貿公司向原告交付了銷貨單位為北京某經貿有限公司的購車發票,原告用此發票在四川省辦理了車輛上牌手續,車輛登記在黃某名下。后原告將車輛開到4S店進行首次保養時,得知無法享受首保免費的服務,并到車輛官方網站查詢,得知其購買的車輛系天津港事故期間曾經停放于天津港的新車,克萊斯勒公司對該車輛實施了清洗和清潔(外部及內部)、更換發動機空氣濾清器及空調濾清器,以及必要的修理,動力總成零部件享受自質量保修起始日期起12個月或兩萬公里的有限質保。原告得知這一事實后,遂與被告聯系解決事宜,并于2017年6月7日到消費者協會協商處理此事,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關于購車款。雙方一致陳述為185700元,其余為車輛保險費。
關于被告汽貿公司是否告知原告天津港爆炸時車輛停放在天津港。被告陳述沒有告知原告這一事實,但告知原告方涉案車輛為庫存車,因為上一手4S店沒有告知被告涉案車輛為天津港爆炸時的車輛,只告知是庫存車。關于庫存車,被告陳述在生產后6個月未銷售的車輛為庫存車。后被告又陳述告知了原告涉案車輛在天津港事故期間曾經停放于天津港。被告汽貿公司主張在賣車時,向原告表明了中介的身份,但并無證據提供。
對于那些開車很多年的老司機來說,如果是換第二輛車的話,我是非常推薦去汽貿城購買的,你會發現價格會低廉很多,而且得到的服務也是很棒的。而那些第一次買車的朋友,我建議還是老老實實在4S店購買。論便宜的話,當然還是。
庭審中,被告汽貿公司申請證人曹某到庭作證,曹某陳述,三月份,原告舒某到汽貿公司購買了一輛JEEP指南者,其告知其該車輛是庫存車,也是天津港事故中的外圍車,但不受影響,并向舒某交付了車輛的保單及合格證的復印件,舒某在交接單上簽字確認,車輛交接單上標注了是特殊車輛,因為車輛的時間比較長。交接單上“庫存粉塵”是過了兩三個星期之后添加的。
裁判結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黃某、舒某購車,是與汽貿公司人員洽談,車款也是付給汽貿公司,且汽貿公司提供的交車確認單中也記載該公司系涉案車輛的出賣人,故汽貿公司稱其不是買賣合同的相對人,無事實依據。
汽貿公司稱在出售涉案車輛給黃某、舒某時,告知涉案車輛為庫存車,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2017年9月21日庭審中解釋“在倉庫里生產后6個月未銷售的為庫存車”,故汽貿公司在交車確認單注明的“特殊車輛”,也應該理解為在倉庫里生產后6個月未銷售的車輛,該“特殊車輛”應該是無任何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的。而涉案車輛卻是實施了清洗和清潔(外部及內部)、更換發動機空氣濾清器及空調濾清器,以及必要的修理,只動力總成零部件享受自質量保修起始日期起12個月或兩萬公里的有限質保,故認定上訴人汽貿公司以次充好,構成欺詐并無不當,判決汽貿公司賠償黃某、舒某三倍賠償購車款557100元亦符合法律規定。
比如一輛車從4S店提車是10萬塊的裸車價。汽貿也是10萬塊錢從4S店提出來再賣你,如果是貸款的話,它賣你9.8萬。自己虧2000。貸款60000,貸2年來算。它還是掙的,為什么呢?我來給你算一下。一款10萬塊錢的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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