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酒駕追尾汽車,摩托車被撞
摩托車被撞,2018年1月4日凌晨5時許,在外喝了一整夜酒醉醺醺的余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回家,途經臺山市一條沒有路燈的公路時,追尾撞上了李某在前駕駛的無牌三輪摩托車,兩人均受傷倒地。李某爬起來后,因擔心自己車輛無牌照被追責,雖見余某仍倒在地上,卻未將余某扶至路邊或實施其他救助,也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示即逃離現場。7分鐘后,龍某駕駛小貨車經過該路段,撞上了躺在地上的余某,導致余某當場死亡。三輛汽車中,僅龍某駕駛的小貨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去年9月,余某的父母到臺山市人民法院起訴李某、龍某和龍某的小貨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各方承擔相關責任。
日前,臺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根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認定事故各方當事人與事故結果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對民事責任的認定。民事責任的認定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按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認定。而在本案中,經檢測,余某的血液酒精測試值為146.64mg/dl,已達醉酒程度。余某酒后醉駕,與駕駛無牌摩托車的李某發生第一次事故,李某不顧余某生命安危而逃離,導致余某又與小貨車主龍某發生第二次交通事故,但龍某如果注意行車安全也有可能避免第二次事故的發生。這兩次事故是相互繼起又各自獨立的,互為中介又不具有時空同一性;先后兩次侵權行為的侵權人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又屬于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中的間接結合情形,即三方都有可能是導致兩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無法確定三人在事故中的具體過錯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在扣除李某應購買交強險賠付金額和龍某車輛交強險賠付金額后,余某、李某、龍某三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龍某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賠償款的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酒后駕駛摩托車的本身是構成刑事責任的,交警可以依法處罰處理。但是事故責任不能簡單地以酒駕為判斷條件而直接認定全責,必須根據事故現場取證調查事故具體成因。如果摩托車正常行駛,在同一車道內被后方汽車追尾,此種。
法官提醒
如果摩托車運行正常,那么汽車應該負全部責任。如果摩托車也有其他行為,比如超速、超載,那么摩托車是首屈一指的。酒精含量63的摩托車駕駛人應視為醉酒駕駛,扣12分,罰款2000元。這將單獨處罰。也有人說為什么很多酒駕事故。
責編 | 黃鐵安
審簽 | 謝哲
如果小車撞了摩托車,小車全責。摩托車 酒駕 無牌無證另行處理 。如果是摩托車撞了小車,摩托車全責 ,同時處理摩托車 酒駕無證的問題 。
實習生 | 王岳
法律分析:摩托車全責,因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需要負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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