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風尚
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家住江蘇蘇州的陸奶奶把老宅拆遷所得房產份額和補償安置款全部贈與孫女,并約定其中一套房屋給自己“無條件居住”后,孫女李某不僅對自己不聞不問,還不顧祖孫親情,私自以陸奶奶無權出租房屋為由要求租客王某遷出,無情攔斷祖母生活補貼來源,讓陸奶奶倍感無助。
案情回顧
三年前,陸奶奶的老宅被拆遷,其丈夫和兒子已于多年前過世,女兒也放棄了拆遷利益,拆遷安置對象只有陸奶奶與其兒媳林某、孫女李某三人。她們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并簡單裝修后給陸奶奶無條件居住,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奶奶的贍養義務。2019年,拆遷所得3套房屋均登記于李某名下,并如約將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陸奶奶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遷房后卻從未探望、照顧祖母,年逾七旬的陸奶奶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2020年2月,陸奶奶無奈將該房出租給王某,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出租前,陸奶奶明確告知王某房屋是孫女的拆遷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調解協議。
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將房屋出租并搬至養老院,她認為調解協議已明確陸奶奶放棄該房屋所有權,陸奶奶雖可以無條件居住,但無權將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與祖母溝通的情況下,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陸奶奶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其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王某立即遷出。
吳中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陸奶奶將涉案房屋出租是否違反其與李某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有無侵犯李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首先,陸奶奶和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通過中介居間達成的,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陸奶奶系被拆遷安置對象,出租時的案涉房屋狀態也顯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補貼養老費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陸奶奶有出租房屋的權利,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該房屋交付陸奶奶無條件居住,“無條件居住”從詞義角度看雖是對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語中與“無條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內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權外,已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讓渡給其祖母。最后,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李某的行為及訴訟主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也違反了公序良俗。據此,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等提起上訴。
蘇州中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孫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陸奶奶心寒不已,在此案判決后又起訴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吳中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陸奶奶將老宅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根據李某與陸奶奶女兒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堅持訴訟的行為,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后并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據此,吳中法院判決支持陸奶奶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法官心語】
顧霞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本案中,雖涉案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但在祖母陸奶奶身體每況愈下、不適合獨居、多次住院李某并未探望的情況下,陸奶奶將涉案拆遷安置房出租給王某,以租金補貼養老院費用的行為是否違反人民調解協議的約定,有無侵犯李某對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是雙方的爭議焦點。
該案件的表象為孫女向租客主張返還拆遷安置房,實質系孫女對奶奶出租行為的否定。吳中法院的判決并未拘泥于人民調解協議中的文字含義,而是從孫女和奶奶的關系、拆遷方式房的來源、奶奶出租房屋的原因等多角度進行分析,在裁判中加強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據的分析說理工作,兼顧法理和情理,順應時代要求,回應民眾呼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法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正能量,促進社會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倡導家庭家風文明建設。
【專家點評】
方新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文:陶萌璘 顧霞 | 圖:馬俐 | 漫畫:郎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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