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之魔
因認為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簡稱《哪吒》)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其他要素表達方面與戲劇作品《五維記憶》構成實質性近似,中影華騰(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將楊宇、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等六方訴至法院。
5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這起改編權糾紛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認為《哪吒》電影與《五維記憶》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屬于不同形式的作品,且經比對,原告主張的關于人物設定、8個故事情節以及紗幕結界的內容,二者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據此綜合案情后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介紹
原告主張,《五維記憶》舞臺劇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戲劇作品或者其他作品,且主張2019年7月上映的《哪吒》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其他要素表達方面與《五維記憶》構成實質性近似,六被告在創作該電影的過程中亦具有實際接觸《五維記憶》的可能性,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刊登道歉
對此,六被告共同辯稱,楊宇是《哪吒》電影的編劇、導演,并非《哪吒》電影的著作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十月文化公司僅享有作為出品方的署名權,其并不享有《哪吒》電影的其他著作權,故不應對《哪吒》電影承擔任何對外的法律責任;《五維記憶》僅為舞臺表演,不屬于作品,沒有著作權;原告提交的《五維記憶》舞臺表演視頻不能證明該錄制品內容就是其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本案的比對依據;《哪吒》電影的創作早于原告主張《五維記憶》演出版本的發表時間,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觀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編權的事實。
當然也有一些實在是制作不出來的特效。《哪吒之魔童降世》很多場戲的特效刷新了觀眾對國產動畫的既有認知,但導演餃子在接受娛理專訪的時候,表示這部影片還是有“遺憾”——有一部分特效鏡頭,因為最后實在做不出來,所以放棄。
以案釋法
一、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戲劇作品、第九項規定的其他作品?
巜哪吒之魔童降世》的主要內容是天地靈氣孕育出一顆能量巨大的混元珠,元始天尊將混元珠提煉成靈珠和魔丸,靈珠投胎為人,助周伐紂時可堪大用;而魔丸則會誕出魔王,為禍人間。元始天尊啟動了天劫咒語,3年后天雷將會降臨,。
對于這一爭議事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著作權法上,對于“一整臺戲”,需要區分不同性質的勞動來決定哪些勞動成果可以構成作品,以及歸入哪一類型作品加以保護。本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是借助聲、光、電、氣等科技手段及大型背景屏幕的使用,并結合舞蹈、樂器、歌曲等多種藝術形式,通過演員的表演將一個故事呈現給觀眾的“一整臺戲”。由原告的上述主張可知,其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客體——“一整臺戲”,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其中包含了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等;二是呈現作品的舞臺表演部分。因此,原告主張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戲劇作品、第九項規定的其他作品,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的表達內容及其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哪吒之魔童降世 -2019》百度網盤資源在線播放 導演: 餃子 編劇: 餃子、易巧、魏蕓蕓 主演: 呂艷婷、囧森瑟夫、瀚墨、陳浩、綠綺、張珈銘、楊衛 類型: 劇情、喜劇、動畫、奇幻 制片國家/地區: 中國大。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明確主張《哪吒》電影與《五維記憶》舞臺劇中的人物設定、故事情節等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該主張實質僅僅涉及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的“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因此,應當在確定“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外在表達內容的基礎上,來進一步判斷該部分能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哪吒是魔丸降世可李靖夫婦從未拋棄過哪吒,在哪吒出世之后,陳塘關大眾要求殺掉哪吒,可是李靖夫婦彎腰乞求陳塘關大眾,放過哪吒自己定會好好教育哪吒,哪吒的母親為了讓大家改動對哪吒的成見,每天斬妖除魔連陪哪吒的時刻都沒有。
戲劇作品是指以劇本等形式表現的作品。劇本既包括已經寫作完成體現在紙質載體或電子載體上的劇本,也包括沒有完整體現于載體上而是以口頭、動作等行為形成的供舞臺演出的劇本。對于后一種形式的劇本,應當以其客觀呈現確定其具體內容。
在原告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不提供劇本的情況下,《五維記憶》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的內容應以其向廣大受眾呈現的外在表達的客觀內容為準。因錄制剪輯版視頻系原告針對《五維記憶》舞臺劇進行選擇、編排后整理而成,并非完整記錄了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內容,應以世紀劇院版《五維記憶》一鏡到底版視頻作為確定“供舞臺演出的作品”內容的基礎,并以此確定《五維記憶》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的內容主線。
三、《哪吒》電影是否侵犯了《五維記憶》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的改編權?
法院認為,《哪吒》電影與《五維記憶》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屬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在對不同類型的作品進行著作權層面的相似性判斷時,應當注意:同一作品的不同受眾基于個人獨特的思想感情、生活經歷等因素會產生不同的主觀感受,作品的創作者對于其作品也會有其個性化的理解;不同形式的文學藝術作品給予受眾主觀感知的差異程度會有所差別。
因此,特別是在包含語言文字、音樂、圖畫、舞蹈等多種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進行著作權層面的相似性比對時,應當以外觀主義為原則,以廣大受眾的一般感受為基礎,而不能受創作者對作品的個性化理解的限制,本案中的相似性比對應當遵循上述規則。經比對,原告主張的關于人物設定(包括人物形象、人物性格及人物關系)、8個故事情節以及紗幕結界的內容,二者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據此,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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